证监会股票期权管理办法和上交所期权业务规则解读
2015-01-10 10:14:15 来源/作者:申万金工 丁一、朱岚、蒋俊阳 评论:0
继2014年12月5日证监会、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发布关于股票期权的征求意见稿后,经过1个多月的意见征求,本周五(2015年1月9日)正式文件出炉。另根据上交所公告,试点初期,策略组合保证金、证券保证金以及做市商制度中的回应报价暂不实施。
我们已于2014年12月6日对相关征求意见稿做过解读(详见《证监会股票期权管理办法和上交所期权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点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件主要内容无较大改动,其中主要修改如下: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已在《指引》中明确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1)持仓限额监控指标修改为: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等。
(2)第七十四条,取消交易的情形,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因基金管理人出现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申赎清单错误除外),导致该基金持有的各成分股权重与其对应指数相应成分股权重之差的绝对值合计超过35%,原为15%。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1)第24条修改为:投资者使用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应当在使用相关软件的5个交易日前告知期权经营机构,并由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备案。
(2)第34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中对套期保值的豁免被删除。
(3)行权申报的时间,为期权合约行权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增加9:15至9:25时间段。
(4)对行权现金结算价格的表述进行修正,增加ETF期权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交易所交易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单位净值*(1+对应指数当日涨跌幅)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对特定合约品种做市资格取消以及做市商资格取消情形作了修改:(1)做市合约品种未达到做市标准的期限从3个月放宽到6个月;(2)新增,在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情况年度评价排名中处于末位20%,取消该合约品种做市资格;(3)新增,在全部合约品种做市情况年度评价排名中均处于末位20%,取消做市商资格。
我们在此简要罗列相关文件中的重点内容。
1.1.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办法》共30条,主要规定了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关其他规定等五方面内容。
《办法》明确了股票期权合约的定义及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
- 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 经营机构及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1.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指引》共34条,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做市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期权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及计算风控指标等监管要求”三方面内容。
《指引》适用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指引》对三类机构自身的各项可参与业务给出了相关细则。
表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内容提纲 |
||
适用对象 |
涉及内容 |
相关规则 |
证券公司 |
经纪业务 |
【经纪业务条件】【经纪业务备案材料】【组织保障】【投资者适当性】【保证金管理】【保证金划转】 |
交易 |
【自营资格】(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
|
做市业务 |
【做市业务条件】【做市业务申请材料】【做市规范】【经纪业务风控指标】 |
|
其他 |
【内部控制】【信息隔离】【风险监控】【自营业务风控指标】(保证金、股票期权、投资组合如何扣减净资本有详细的规定)【人员准备】 存续运营的投资者超过200 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参照本指引关于基金的要求执行 |
|
期货公司 |
中间业务 |
【中间介绍业务】【介绍业务备案】【介绍业务协议】【协助开户的合规要求】【明示委托关系】 |
经纪业务 |
【组织保障】【投资者适当性】【保证金管理】【保证金划转】 |
|
交易 做市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 经证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
|
基金公司 |
交易 |
【基金参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
风险控制 |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
披露 |
【初始披露】【持续披露要求】、【交易结算】、【老基金或计划参与】 |
|
其他 |
【人员准备】 |
|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共计9章17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三章“上市与挂牌”,第四章“交易”,第五章“行权”,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交易监督”,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附则”。交易规则对期权合约设计、交易规则、行权处理、风险控制等做了规定。
表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主要内容 |
||
涉及内容 |
相关规则 |
|
期权合约 |
标的条件 |
股票: |
ETF: |
||
到期日 |
到期月份第四个星期三 |
|
上市与挂牌 |
除权除息处理 |
对该合约标的所有未到期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对除权、除息后的合约标的重新挂牌新的期权合约 |
交易 |
交易时段 |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董监高交易限制 |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
委托与申报 |
账户 |
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及相应保证金账户 |
买卖类型 |
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以及备兑平仓等类型 |
|
委托类型与价格 |
包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类型 |
|
申报数量 |
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张,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张 |
|
最小变动单位 |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01元人民币 |
|
涨跌幅限制 |
认购期权最大涨幅=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5%,min [(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最后交易日合约价格不设跌幅限制 |
|
竞价与成交 |
平仓优先 |
连续竞价交易时段,以涨跌停价格进行的申报,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
停复牌、熔断及其他事项 |
同步停复牌 |
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期权合约相应停牌。合约标的复牌的,期权合约同时复牌。 |
熔断机制 |
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大于该合约最小报价单位5倍的,该合约进入3分钟的盘中集合竞价交易阶段;盘中集合竞价交易结束后,合约继续进行连续竞价交易 |
|
行权 |
行权申报时段 |
行权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30 |
交易经手费 |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交易经手费为每张3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交易经手费为每张2元。 |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异常情况下可进行现金结算 |
|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
1.4.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共计5章4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三章“投资者分级管理”,第四章“投资者教育”,第五章“附则”。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板块中,对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准入门槛给出基本要求,并明确投资者分级管理中三个级别不同交易权限所包含的具体权利。
表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部分内容 |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综合评估基本要求、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
|
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 |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
普通机构投资者准入门槛 |
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
专业机构投资者范围 |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
|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
|
投资者分级管理 |
|
一级交易权限(个人投资者) |
持有标的现货:备兑开仓、认沽期权买入开仓、平仓或者行权 |
二级交易权限(个人投资者) |
增加所有上市期权合约进行买入开仓 |
三级交易权限(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 |
增加保证金卖出开仓 |
逐级测试 |
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
1.5.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分5章,共2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三章“做市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附则”。其中做市规则包括做市合约申请与确定、账户使用要求、做市商的报价义务、做市商的权利、做市商的保护机制、做市商主动退出、做市商的统计与评级。
引入做市商制度、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是解决期权流动性的主要手段。该指引明确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可从事的做市服务类型,详细规定了做市商的申请条件及做市资金来源。
表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
|
项目 |
主要内容 |
做市服务类型 |
(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 |
(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 |
|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
|
主做市商 |
提供(一)(二)(三) |
一般做市商 |
提供(二)(三) |
申请条件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参与本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做市业务并且做市时间达到3个月,并且通过本所实验室环境的各项做市业务测试;等(共5条) |
做市规则 |
单个合约品种可以有多个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等(共21条) |
做市资金来源 |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 |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
1.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办法》共9章,94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保证金制度,第三章为持仓限额制度,第四章为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第五章为强行平仓制度,第六章为取消交易制度,第七章为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八章为风险警示制度,第九章为附则。
表5: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内容提纲 |
||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
设计内容 |
相关规则 |
保证金制度 |
一般规定 |
【保证金形式】资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
【分级收取】【收取原则】【保证金分类】【保证金管理】【保证金调整】 |
||
保证金标准 |
【上交所开仓核查】【开仓的资金要求】【经营机构前端控制】 |
|
【个股期权开仓保证金公式】 |
||
【ETF期权开仓保证金公式】 |
||
备兑开仓 |
【备兑开仓】【备兑证券管理】【备兑证券用于行权】 |
|
组合策略 |
【组合策略】以持仓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按照组合策略对应的标准收取保证金。 |
|
【构建组合策略指令】【解除组合策略指令】【禁止组合策略单边平仓】【被允许的组合策略单边平仓】【组合策略的对冲与自动解除】【成分合约的可用性】 |
||
证券保证金 |
【证券保证金账户】【证券保证金的存放】【额度计算】【担保品范围、折算率及额度管理】【证券保证金转入申报】【证券保证金转出申报】 |
|
持仓限额制度 |
定义 |
【持仓限额制度】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包括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等。 |
买入金额限制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买入开仓头寸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不得超过下述金额中较高者: |
|
总体规模限制 |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认购期权,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者超过该股票流通总量的30%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合约品种相应到期月份认购期权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该比例下降至28%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
|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
主要规定 |
【报告要求】【报告时间、主体】【报告材料】 |
强行平仓制度 |
类型 |
【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持仓超限强行平仓】【风控强行平仓】 |
原则 |
待平仓合约的选取原则上以市场总持仓量大、流动性好为标准,待平仓账户的选取原则上按照待平仓合约的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 |
|
取消交易制度 |
取消交易的情形 |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因基金管理人出现技术故障或者人为差错等原因(申赎清单错误除外),导致该基金持有的各成分股权重与其对应指数相应成分股权重之差的绝对值合计超过35% |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该交易所交易基金出现申赎清单错误,导致其在当日连续竞价交易时段的交易价格波幅与其对应指数波幅之差按时间加权平均后的绝对值超过2% |
||
结算担保金制度 |
定义 |
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担保金,用于共同担保和应对结算参与人的违约风险 |
主要内容 |
【结算担保金分类】【基础结算担保金收取】【变动结算担保金收取】【结算担保金的调整】【结算担保金的使用】【结算担保金的补足】【追偿权】 |
|
风险警示制度 |
主要内容 |
【风险警示措施】【适用情形】 |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
1.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结算规则》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期权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的管理、账户管理、期权结算及违约处理、风险控制、附则,共计九十一条。其中需重点关注:衍生品合约账户的管理及临柜开立、分级结算制度及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强行平仓制度、货银对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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